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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品牌不容侵犯
作者: 时间:2017年01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是企业经营的一面旗,品牌是企业的知名度,品牌的影响力非常大。好的品牌会给企业带来巨额利润,从而引起品牌大战,明争暗斗搞得你死我活。因此企业经营者应加强法律常识,不仅尽到充分注意义务,更要善于分辨是非。企业经营者应该加强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不仅限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当尽可能充分调查、检索对方的背景、历史资料和相关数据,更需要对涉及侵权和违法的分辨,有一个较为清醒的认识。尤其是在遇到涉及知名企业的授权时,应当特别留意这家企业是否是真实存在的企业,其本身是否涉嫌违法、侵权和虚构,其是否具有授权和转授权的权利,其披露的信息是否存有虚假、夸大等嫌疑,以此规避企业经营风险、资金风险和信用风险,正确建立、打造自身企业品牌形象。


需要指出的是特许经营加盟商不要存在侥幸心理。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规范,力度越来越大,对于市场经营行为中侵权问题的打击也将越来越严格,想要借助“相对合法外衣”逃避市场监管,最终损害的是企业自己的名誉和信誉。告诉广大特许经营加盟商,即便被告已经把自己打扮得“非常完美”,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那些企图借此延长侵权时间、逃避市场监管的企业,最终仍然逃不过法律的严厉惩处。


话说第五季《中国好声音》海选未经授权,使用与“The Voice of”注册商标几乎相同的商标图形及文字,被“The Voice of”模式拥有方荷兰塔尔帕公司将《中国好声音》制作方上海梦响强音公司、北京正议天下公司诉至法院,索赔300万元。该案在北京市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一审裁定驳回梦响强音公司的管辖异议。如果《中国好声音》最终被认定侵权是否停播?成为许多观众关心的问题。法律专家表示,好声音制作方如果被认定商标侵权,也不会对节目播出有太大影响,只要在播出的节目中把商标涉及侵权部分去掉就可以了。

塔尔帕公司称,其主要业务为开发、制作并发行电视节目模式。“The Voice of…”(译为“……好声音”)是该公司开发的一款歌唱比赛真人秀电视节目模式。2010年10月,该公司在荷兰注册了商标,并在中国、澳大利亚、美国等70个国家、地区获得注册或提交商标申请。

该公司表示,“好声音”电视节目于2012年进入中国市场,同年7月在浙江卫视播出。该公司通过许可方式授权第一到第四季“中国好声音”节目模式、前期准备活动(如海选)及其他相关活动、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

塔尔帕公司起诉指出,2015年10月起,梦响强音公司和正议天下公司在未通知该公司、亦未经该公司许可同意的情况下,在“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的过程及其宣传中,大量使用了与该公司注册商标几乎相同的图形及文字,并使用了与该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手拿话筒的图),侵害了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塔尔帕公司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使用和停止许可他人使用与该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要求二被告在《中国电视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律师费、公证费、翻译费及各项损失300万元。

该案管辖权争议在北京市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开庭审理。被告之一的梦响强音公司认为,他们与正议天下公司的行为并非共同侵权行为,塔尔帕公司应该针对两家公司分别单独起诉,而非一并起诉。梦强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针对他们的起诉应当由上海市徐汇法院审理。

塔尔帕公司与该公司曾签署协议,双方发生争议应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解决,且塔尔帕公司已经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了仲裁申请。

北京朝阳法院审理认为:正议天下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属于该法院辖区,该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关于梦响强音公司与正议天下公司的涉诉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需要待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才能确定,不属于在管辖权异议阶段的审理范围。朝阳法院指出,本案系因商标侵权行为而提起的诉讼,与原、被告签署的相关协议无关,双方就本案侵权纠纷并未达成仲裁协议。

北京朝阳法院一审裁定驳回了梦响强音公司的管辖异议。梦响强音公司表示将会就此裁决提出上诉。

就是说单独个体侵犯单个商标的案件并不罕见,但是一个团伙通过分工合作“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式”进行有预谋的商标侵权的情形却不多见。多年来德马公司在全国多个省市生产、销售带有近似宝马股份公司各注册商标服装、鞋、皮带等商品。日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这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宝马公司享有的一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立即停止使用“德国宝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涉案三被告赔偿原告宝马公司300万元。


成立于1916年的宝马公司是世界知名高档车品牌之一。进入中国市场30多年的时间里,宝马公司的业务也不仅限于汽车制造。2001年起,宝马公司通过合作设立专卖店等方式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经营使用 “BMW”“寶馬”等商标的衣服、鞋、帽、箱包等。其三个主要商标“寶馬”“BMW”和“内圈间隔色块的设置,四片等分叶轮视觉效果的图形商标”也均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8年7月,德马公司成立,被告周乐琴作为其唯一自然人股东和董事,在字号中使用“宝马”和“BMN”,设立了“德国宝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2010年6月,德马公司变更为现名“德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自2008年起,被告德马公司和周乐琴通过购买、注册“BMN”“两个圆圈中一个叉的图形商标”等商标,并授权被告创佳公司使用的方式,与被告创佳公司共同建立、完善了BMN品牌加盟体系。被告德马公司和创佳公司在已经获得的注册商标的基础上,通过延伸注册、变换图形结构、增加色块或者着色的方式,将标识逐步向原告的注册商标靠拢,并且将其配合德国宝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德国宝马集团、德国宝马等文字组合使用,广泛使用于品牌加盟手册、经营场所装潢、广告宣传等BMN品牌加盟体系中,以及生产、销售的服装、鞋、包等商品上。


他们通过购买、转让和延续注册等一系列行为,将原告最主要的三个商标进行了一一对应的模仿和复制,打造了一个立体式、全方位包围的侵权态势,并建立了品牌加盟体系,发展更多的人加入此侵权体系进行共同侵权。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湖北省鄂州市、辽宁省锦州市、河北省秦皇岛市、江苏省邳州市、山东省菏泽市、浙江省桐乡市等全国多地均发现侵权商品和侵权行为,被告也在自己网站上关于品牌创建、规模和未来的描述中使用了“到2012年,BMN在中国市场已经开店400多家”等言语,两者可以互相印证证明侵权行为所涉地域广泛、侵权规模极大。宝马公司认为,上述行为既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又对原告宝马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庭审中,被告周乐琴辩称,其注册的商标与原告对应的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亦不近似,不构成对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侵害,且另外两位被告使用的标识,均非来自于其授权。被告创佳公司辩称,其已经合法取得了被告德马公司的相关商标授权,并依法授权第三方使用,现第三方使用行为超出了被告创佳公司的授权范围,与自己无关。被告德马公司则未向法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宝马公司的三个商标属于驰名商标;三被告创佳公司、德马公司、周乐琴明知这三个商标属于驰名商标,仍通过分工合作共同建立BMN品牌加盟体系,在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上以及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使用侵权标识,并授权BMN品牌授权经销商使用,共同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告超出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标识范围,自行并授权BMN品牌授权销售商以与原告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变形或阴阳纹等形式,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商标是侵权行为。三被告为使相关公众产生被告德马公司与原告之间有关联关系,以及BMN品牌加盟体系及其所售商品与原告具有特定联系的混淆和误认,以造成其合法使用商标的假象,达到误导公众、逃避正常行政监管的行为,构成了对涉案商标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综合考虑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驰名程度及其显著性,三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实施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之长、所涉地域广泛、侵权规模极大、侵权商品涉及民生商品等问题,作出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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