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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分子恶如狼猛如虎
作者: 时间:2018年07月11日 关键词:


腐败分子恶如狼猛如虎,周梅森一部《人民的名义》让腐败分子的丑恶嘴脸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高楼大厦有阴影,霓虹灯下有血泪。

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一人贪污发大财,万人失业成乞丐,这就是残酷的现实,老虎露头就要打,苍蝇乱飞也要拍,高压反腐,扫黑除恶,永远在路上。

到处都是帝王将相,才子佳人的洗脑宣传,就连大字不识的老农民也是整日理做着当皇帝的梦,诚信缺失道德沦丧,假大空大忽悠成了精英。

谁的胆子大,谁最会吹牛皮,谁最会不管别人的死活,只管自己捞好处,谁就能有钱,有钱能使鬼推磨,有钱能使磨推鬼,钱和权不分家,有了权,就有了钱。

哪里问题集中就巡视哪里,谁问题提出就巡视谁,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在中美两国执法等部门通力合作下,外逃美国17年之久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许超凡被强制遣返回国。

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的领导下,中央追逃办统筹各方力量,发挥外交、司法、执法、反洗钱和反腐败等部门和广东省作用,以锲而不舍的精神开展了长达十多年的追逃追赃工作。

腐败分子恶如狼猛如虎,许超凡,男,中国银行广东省开平支行原行长,涉嫌贪污挪用中国银行资金4.85亿美元,2001年外逃美国,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

经中美执法部门合作,许超凡于2003年被美方羁押,并于2009年在美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

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反腐败工作组将许超凡案确定为两国重点追逃追赃案件,双方密切协作,全力推进。

在中美执法合作强大压力和政策感召下,许终于接受遣返安排。截至目前,办案单位和中国银行已从境内外追回许涉案赃款20多亿元人民币。

许超凡被成功遣返是中美反腐败执法合作的重要成果,也是国家监委成立后第一个从境外遣返的职务犯罪嫌疑人。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有逃必追、一追到底,加强反腐败综合执法国际协作,持续强化对腐败犯罪分子的震慑。

中央追逃办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加大与有关国家的合作力度,将追逃追赃天网织牢织密,绝不放过任何一个外逃腐败分子。

2018年7月11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委员、副主席姚刚受贿、内幕交易一案。

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刚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姚刚利用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在并购重组、股份转让过程中股票停复牌、避免被行政处罚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61万余元。

2007年1月至4月,被告人姚刚利用担任证监会主席助理兼发行监管部主任的职务便利,获悉相关公司重组上市的内幕信息,使用由其实际控制的他人股票账户在关联股票停牌前买入,复牌后卖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10万余元。

以上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内幕交易罪追究姚刚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姚刚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姚刚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被告人近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17年6月,监察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1月7日,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截至2017年12月6日,共有3700多人提出1.3万多条意见和建议。草案二审稿回应各方关切,据此进行了多处修改和完善。

2017年12月22日,监察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审议中一些委员提出,应将这一内容作为监察工作的原则在总则中作出规定,并规定监察机关行使有关职权时与其他机关的关系。

经研究,草案二审稿将这一规定与第五十二条合并后移至总则,修改为: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与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监察委副主任由人大常委会任免,草案一审稿第六条、第七条中规定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免。

中央纪委机关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均规定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草案二审稿将这两条中的相关内容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草案一审稿第四章规定了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

应当增加有关预防腐败职责的规定,建议将这一章同第二章监察机关合并规定,经研究,草案二审稿增加了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的规定。

草案二审稿增加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的内容:

第一,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第二,搜查女性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三,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第四,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

在草案二审稿中,对技术调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和批准程序进行了严格规范,将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案件范围由涉嫌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修改为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关于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什么情况下通知单位、家属,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完善。草案二审稿将此处修改为:

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草案二审稿将之前一审稿中的通知单位或家属修改为单位和家属,同时,将原来的除有碍调查的情形予以明确。

二审稿还增加了保障被留置人员安全的内容,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增加了安全二字,明确: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在依法反腐败的过程中,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

针对草案一审稿规定的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对于证据不足、犯罪行为较轻,或者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征求监察机关意见并报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征求监察机关意见属内部工作沟通,建议本法不作规定。草案二审稿删去了这一规定。

2017年12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监察法草案二审稿。

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草案修改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听取了23个中央有关部门、31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听取了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在分组审议时,针对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与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表述,现在对司法机关含义的解释不尽一致,有的说司法机关指的是人民法院,有的说司法机关指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宪法在提到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关章节的时候表述为人民法院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应当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建议将总则第四条第二款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与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修改为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针对反腐败国际合作中的境外追逃工作,草案规定,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工作,追捕归案。

我国在其他国家没有执法权力,境外追逃是一种执法行为,建议改成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归案,实际也是要通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才能实现追逃。

草案二审稿第十二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建议在国有企业后面加上公办事业单位,比如大专院校、大型医疗机构、科研机构等,他认为这样涵盖的范围更全面。

2017年最后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于12月27日下午闭幕。会议经表决决定将监察法草案提请明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腐败分子恶如狼猛如虎,党的十九大为新时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作出了新部署,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号角已经吹响。

监察法草案立法进程的加速,体现了国家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的坚定决心,通过这些年的不懈努力必将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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